作为一名学生,尤其是一名法科学生,笔者通过市长信箱向市政府反映了该消息,并建议是否能将音乐声音调小一些。
首先,这里的经验是人类的经验,不是一时一地的经验。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当承认,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任何一时一地的经验都是有局限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应当从它直接导出法治理念,因为从实然推导不出应然。
否论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4]当然,这有一个例外:如果确实某法违反法治原则,则当个案解决,其解决者当是法官,由法官依据法律原则来进行裁决。在法治国家,良法问题应当主要交给立法者去解决,社会应当假设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优良的,任何社会主体(个人及其机关和组织)都无权以法之不良为理由而否定法的至上性。[1]这一法治定义有二层含义:普遍守法和良法。对于宪法的至上性问题,我国党的领导人是有明确的认识的,在党的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法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形式,失去这一形式,法治便空有其名。法治作为原则是高度抽象的,因此,要落实法治原则、建设法治国家,固然需要法治的良法为基石,也离不开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支撑。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权是个人和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就意味着不得以上述因素为理由歧视劳动者。休息权是劳动权不可或缺的内容,有的学者就认为:休息权既是劳动权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劳动权的一个派生形态。另据江西财经大学的肖福林2000年5月在广东省中山市某村对一个玩具厂中的78名工人所做的问卷调查,只有8人参加过工会,11人参加过职工代表大会,21人参加过同(老)乡会,其他38人则没有参加过任何组织。
这是由人的自由发展的基本人权原则决定的。[3]回顾人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便可找到佐证。
[31]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劳动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马克思指出,劳动创造了人类。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请求国家和社会为自己提供机会,以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实现劳动力价值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人权及劳动权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劳动与获得报酬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11]冯彦君:《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三)劳动权的性质(1)劳动权宪法规定之惑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在充满风险的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决策、损益情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利益的得失,两者休戚与共,所以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也应当享有适当的企业内部民主管理权。
[35]参见华迎放《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关于农民工情况的研究报告之五——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载2005年8月15日《中国劳动保障报》。职业培训权使劳动者不断掌握更高效的劳动技术和工作方法,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等等。
[16]黄昆、曹燕、徐方宁:《中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2002年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但通过什么样的具体制度实施社会保障,使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得到充分发挥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这一称呼最早出现在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的战争年代,那时大量农民或自发或被动员组织起来,从事整修道路、运输军粮、护送伤员等工作,为战争的胜利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04年初,经东莞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的检查,大部分受查企业的正常劳动时间都超过了8小时,每月超过21个工作日。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从事职业劳动的权利。[7]陈明侠、谢怀拭:《宪法确立的劳动法基本原则》,载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编《劳动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另一方面,也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带来的大量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人的劳动时间不断增加,劳动强度不断加大,劳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但是,当今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劳动争议先由企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做出裁决之后,才可以起诉到法院,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从事的工作,大多会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容易诱发职业病,而且通常难以彻底治愈。
工人完全可以不通过罢工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作为自由权,人们既可以劳动,也可以不劳动,还有选择从事何种职业的自由,国家必须保障公民享有这种自由。
劳动权也可称为就业权,范围涉及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就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九)社会保障权缺位农民工承担着城里人不愿干的苦、脏、累、险、毒的工作,拿着比城市职工少得多的薪水,却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被社会保障体系排斥在外。从外延上来看,劳动权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只有劳动,才赋予人们真正的人权。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所首次对农民工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其成果发表在《社会学通讯》(现《社会学研究》的前身)上,第一次使用了农民工一词,之后这一名词被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使用,成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固定称谓。
发展权是人类不断进步的基础。总体上来讲,劳动权理论仍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大弱项,至今学界在在劳动权的性质、概念、内容上多有争议。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仅1983年至1988年的五年间,乡镇企业就容纳农村劳动力6300万人。
在此过程中,劳动权保护和社会权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就成为必然,社会权由此诞生。[15]参见张庆福、李忠《中国宪法100年:回顾与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职业培训权是工作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的有效保障和促进。[14]即劳动义务只停留在道德范围内,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休息与劳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资本家为了逐利大量雇佣童工和女工等等。
正式市场只对具有本地城市户口的居民开放,绝大多数较好的职业被独占。这样就产生了另外一个疑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效力至高无上,宪法规范作为法的规范,也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5][英]洛克:《政府论》(下册),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页。为了化解或转移这些风险,安全和秩序就成了人类对于法律制度的首要的价值追求。
如职业选择自主权、职业变更自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平等就业权是工作权乃至劳动权的核心权利,是劳动权实现的重要基础。